台北农产运销股份有限公司果菜批发市场零批场管理补充规定



一、台北农产运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管理零批场,特订定「零批场管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本规定未列事项,悉依本公司「承销人申请登记及管理要点」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规定所称零批场包括:
(一)蔬菜零批场。
(二)青果零批场。
(三)专业区零批场。
四、零批场位置规划、调整、分配、使用权取消与业务督导由本公司业务部负责。现场管理与执行由本公司批发市场负责。
五、本公司第一果菜批发市场果菜零批场分配甲、乙、丙承销人。第二果菜批发市场零批场则分配甲种承销人。
六、零批场位置以三至五年调整一次为原则,并以公开抽签方式分配之。
七、使用零批场前,应先填具承诺书。(如附表)
八、使用零批场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使用时间:原则上蔬菜零批场自每日上午三时至十二时止。水果零批场(甘蔗、西瓜专业区除外)自上午四时至下午一时止,另得视实际需要随时调整之。
(二)零批场承销人应自经营,如因病(事)不能到场时,应事先检具证明文件向本公司批发市场请假。
(三)果菜及垃圾,不得住意弃置,并随时注意清除,以保持清洁。
(四)水电费、清洁费应按时缴纳,不得积压施欠。
(五)不得在场内有喧闹滋事、住宿、炊会或赌博等情事。
(六)不得销售违禁晶或兼营营业范围外之货品及未经批发交易手续之货品。
(七)不得放置有危险性物品或其他违禁品。
(八)零批场位置不得擅自顶让、转租、转借、调换或变相移作其他用途。
(九)零批场位置未经许可不得连续停止使用七天以上或一年内停止营业累积达二个月以上。
(十)不得占用通道、越线摆货或占据其他公共设施,妨碍他人营业及交通秩序。
(十一)零批场位置及公共设施,承销人应善尽保管维护,不得损毁。
(十二)零批场内除本公司认可之送货车辆外,严禁大小车辆进入。
(十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接用水电。
(十四)第二果菜批发市场零批场位置每平方公尺面积之堆货或重量不得超过五百公斤。
九、零批场内所有设施(备)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加建、围隔或置挂有碍观瞻等物件者,第一次通知拆除回复原状。第二次停止使用零批场位置至改善为止。
十、承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一次书面通知改善,第二次停止使用零批场三天,第三次停止使用零批场十天,第四次收回零批场使用权:
(一)未经许可逾越规定时段营业者。
(二)任意弃置果菜及垃圾,影响卫生与观瞻者。
(三)水电费及清洁费未依规定期限缴纳者。
(四)在零批场内住宿、炊食或赌博等情事者。
(五)在零批场内销售违禁品或兼营营业范围外之货品及未经批发交易手续之货品者。
(六)占用通道越线摆货或占据公共设施,妨碍他人营业及交通秩序者。
(七)零批场位置擅自调换或移作其他用途者。
(八)零批场及公共设施未善尽保管维护,无故损毁者。
(九)未经许可擅自接用水电者。
前项违规次数之计算,以第一次行为时起算一年内为标准,超过时重计算。
十一、承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通知未于期限内改善,收回零批场使用权:
(一)擅自顶让、转租或转借零批场者。
(二)损毁零批场及公共设施者。
(三)零批场未经许可连续停止使用七天以上或一年内累积停止营业达二个月以上者。
(四)擅自放置有危险性物品及其他违禁品者。
十二、本规定所需书、表格式另订之。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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